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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执纪问责要做到“三防”、“三准”、“把好三关”
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时间:2017-08-17

  执纪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了问责机制,扎紧了问责制度的笼子,解决了问责工作“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确保了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各级党委、纪委坚持以执纪监督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对管党治党不力行为严格执纪问责,严肃追究了一大批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虽然如此,但由于《条例》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加之有些同志对问责工作的认识尚不到位,存在不敢问责、不会问责的问题,必须在工作中认真克服。

  执纪问责要“三防”

  一防有责不问、问责不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最大的障碍是好人主义。问责是对管党治党失职失责行为的再执纪,其对象往往涉及领导干部。由于有些同志奉行好人主义,总是该打的板子不敢打,喜欢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喜欢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地方是上级不催不问责,下面不告不问责;即使问责也层级偏低,处理偏轻,不敢涉及“一把手”,不能体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防止问责偏软偏轻,最基本的是要认识到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最重要的是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最关键的是要有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担当精神,做到不怕得罪人,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防重行政问责、轻党内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主要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这些问题都是管党治党的内容,体现了党的政治问责。但在实践中,有些同志把党内问责和行政管理混为一谈。如:有的将“行政决策失误”、“行政工作失职”、“行政监督不力”、“滥用职权”等作为问责的内容,甚至把这些问责代替党内问责,其结果是政治问责行政化。防止问责问题“跑题”,就要加大党内问责力度,将问责回归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失职失责问题上来,让党委及其各工作部门、纪委共同发力,让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共同发力,确保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三防简单化、随意化。问责是建立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原有问题执纪审查基础之上的,问责的过程是对失职失责行为纪律审查的再执纪。没有严格的执纪审查、没有发现严重的有影响的违纪违规问题,就没有问责执纪。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把问责的决定和过程都简单化、随意化,作个决定、下个文件就认为完成一次问责,既不做调查,也无证据材料;既不严肃,也不符合执纪审查规则。防止问责简单化、随意化,就要把问责当作纪律审查案件来办理,要依纪依规,程序手续要到位,证据材料要齐全,要符合执纪审查24字方针。

  执纪问责要做到“三准”

  一是问责对象要准。《条例》指出,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表明问责突出的是领导干部,是有职有权的关键步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所规定的“一岗双责”要求,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问责。也就是说问责对象,应当根据查办违纪违法问题的大小、问题的性质,以及问题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问责党组织的就对党组织问责,需要问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就问责主要负责人,需对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问责的就问责直接分管领导,需问责参与决策班子成他成员的就问责其他成员,只要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只要有牵连,有责任,即使离开了发生问题的岗位,即使被提拔、已退休,都应视情节轻重列为问责对象,真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二是问责责任要准。问责案件也必须讲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一个典型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一类典型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是有责任,还是无责任?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是全面领导责任,还是班子成员个人责任?是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都要在严格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问责责任能否准确把握,关键要看如何准确把握问责的六种情形,除此之外,如果存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领导不力,管辖范围内严重问题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多名或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查处,巡视巡察、专项治理、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等工作中反馈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也应是问责的责任问题。做到问责责任准,就要体现“权责对等”精神,做到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就应有多大担当。

  三是问责处理要准。《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方式有轻有重,表明问责给予怎样的处理,既要看失职失责的程度,也要看失职失责的主观意愿,还要看对失职失责的认识态度。所以,在问责中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既不倚重,也不畸轻。《条例》将过去对问责领导干部的14种方式,整合规范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体现了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为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问责处理还当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界限,对在推行政策和发展中经验缺乏,或无意、过失的,应从轻处理;对能主动查处纠正、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的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以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爱护。

  执纪问责必须把好“三关”

  一要把好问责执行关。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学习贯彻《条例》,关键要抓好落实,要根据规定和要求,做到主动担责、主动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以问责例逼责任落实,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是学习贯彻《条例》的关键一环。不论问责决定作出何种问责方式,都应当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该宣布的要及时向问责对象所在党组织宣布;该写的检查的,要写明失职失责情况、产生原因、认识态度、整改措施,不能马虎了事,应付过关;该通报曝光的,要明确通报范围、采取的通报形式,要注意社会效果,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决定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要及时执行到位;对于拟给予处分的,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执行。有些地方规定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上要作自我批评,既然有规定就要严格按规定办。总之,要严把执行关,严防问责决定空转,确保问责决定的严肃性。

  二要把好问责干部使用关。问责虽然是一种政治问责,但也是一种政治教育和政治警示,其目的是唤醒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所以对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既要严格教育、严厉批评、严肃处理,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体现有所“惩”,更要体现有所“治”。对于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重新使用或提拔重用要严格把关,除了给予纪律处分问责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外,对于受到诫勉问责的、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受到降职问责的,其提拔重用都要制定严格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办,都要更加认真考察考核,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要把好问责监督关。各级党委、纪委要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既要将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也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防止《条例》形同虚设,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要通过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党委、纪委坚决把自己摆进,真正做到敢问责、严问责、会问责。对于在问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塞责的,如:“应当问责而不进行问责的”,“对问责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对存在问题不整改纠正或者整改纠正不到位的”,“打招呼、说情,违规对问责工作施加影响的”,都要严肃追责,坚决防止制度空转、利器生锈,确保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真正回归,担当精神持续增强,确保党的问责工作为党的伟大建设、伟大事业发挥更大作用。(丰城市纪委 丁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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